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遴选自治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通知》的通知
纪家九年一贯制学校、各小学: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遴选自治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通知》(宁教师[2013]6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认真遴选自治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第四期)培养对象,并将“推荐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学校教务室黑平处。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遴选自治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通知
附件2:新一轮中小学骨干教师自治区级培养对象推荐表
同心县河西镇中心学校
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厅文件
宁教师[2013]69号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遴选自治区中小学骨干教师
(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1]53号)精神,加快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为全面提升教育质量提供人才保障,经研究,决定遴选新一轮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第四期)培养对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1、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严格评审”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的办法,由个人申报、学校、专家推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示等方式确定培养对象后选人,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原则上要具备市、县(区)级骨干教师资格。
2、中小学一线教师占80%以上,乡村教师占60%以上。
二、选拔范围及名额分配
在全区选拔660名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其中60名学前教育教师,300名小学学科教师(包括特殊教育教师),240名初级中学学科教师,60名高中学科教师(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选拔的范围为:中小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师,教科研部门人员。
三、选拔的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知识,掌握与学段相适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善于学习先进的教育科学基本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具有现代教育观、学习观和学生观。
3、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基本功,善于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方式,教学成绩优异,教学水平得到学生的高度认可,在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及改革实践中发挥着带头模范作用,在学科教研和科研中有一定的建树,能形成和发展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或专长。
4、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为学校管理创新与发展建言献策,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在班主任工作中取得了大家公认的成绩,在学校(单位)民意测评中,满意度在85%以上。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男教师年龄在45周岁(1968年5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女教师年龄在40周岁(1973年5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小学、初中教师具备一级教师职称,高中教师具备高级教师职称;取得学科教学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其中,
自2010年以来,参加“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幼师国培项目置换脱产研修班的优秀学员原则上不受年龄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优先选拔。
四、培训方式
自治区级骨干教师采取多层培训方式。学前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采取“置换脱产研修+远程学习+岗位实践+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高中教师以“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岗位实践+课题研修+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参加了置换脱产研修的优秀学员只参加“远程培训+岗位实践+综合考核”。同时,实行双导师制,为每位学员指派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跟踪指导。
五、有关材料报送
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按程序认真评审,按学科分配指标规范填写“推荐表”和“汇总表”(见附件)各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后,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教育厅师资处。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上报相应电子文稿。
邮箱:nxjyt****@163.com
联系人:马希林 华俊昌
联系电话:0951—6041152
附件2
新一轮中小学骨干教师自治区级培养对象推荐表
市、县(区): 学段: 学科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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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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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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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正面 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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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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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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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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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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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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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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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学科 |
任教年级 |
是否 班主任 |
是否教研组长等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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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等级 |
第一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
信息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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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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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 教育教学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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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 获得各种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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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推荐意见 |
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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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教育局 推荐意见 |
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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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
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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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专家审核 意见 |
专家组组长签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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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教育行政 部门 审定意见 |
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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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历证书(包括第一学历)、职称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及有关成果复印件需加盖市、县(区)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