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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细则

2015年09月07日 08:24:58 来源:同心县教育局 访问量:724

关于转发《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乡镇初级中学、县直中小学(园)、局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师[2015]169号)转发你们,请尽快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为下一步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作好宣传和准备工作。

         同心县教育局

                            201596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为确保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建立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现行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和程序,强化对新任教师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严格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严把教师入口关,结合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确保全区教师队伍水平和质量。

三、主要原则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区)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宁夏(人事档案关系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并按时缴纳社保)宁夏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过渡期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2015()以前”已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暂按照原认定程序和方式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对“2016年(含)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后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凡在“2014年、2015年”取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20161231日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按照老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依据,申请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2013年(含)前”取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依据。

2013年(不含)后”取得自治区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512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161231日前申请教师资格者可按照老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依据。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将另行规定。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等级为二级乙等以上,对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等级按照二级甲等标准执行。

自治区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内容与方式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2.笔试科目及方式。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试点期间,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宁夏实际情况,请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后确定。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二)面试。

1.面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面试科目及方式。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8个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与笔试报考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一致,分为13个学科,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时间20分钟。

六、考试组织实施

(一)网上报名。

考生报考教师资格,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二)现场确认。

考生在完成网上信息输入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

(三)准考证获取与打印。

考生在完成以上报名程序后,可在考前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考务工作。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管理全区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1.笔试。

笔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

2.面试。

面试工作在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市、县(区)教育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面试考官库建立、考官培训和考官证发放工作。各地在面试工作开展前,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考官参与面试工作。

(五)阅卷工作。

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六)公布考试成绩。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考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提高质量,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对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推进配套改革

在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各地各校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新任教师统一公开招聘改革,建立“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以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逐步纳入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范围为契机,开展师范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教师教育课程,落实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着力培养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和改进新任教师培训办法,创新培训模式,合理制定课程计划,依托省级教师教育基地院校,加强对新任教师和有志从事教育事业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培养培训。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自治区教育厅成立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教育考试院、教师工作处、人事处、规划处、高教处、职成处、法规处、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师工作处处长担任,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时间紧,任务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慎实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顺利。

(三)严明纪律要求。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组织政策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五) 建立保障机制。建立改革试点工作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为完善我区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主管全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教师,应当申请首次注册。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中小学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项材料,同时提交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马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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