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15]68号),进一步深化“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推进全县依法治教工作,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狠抓办学纪律规矩长效机制建设,突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加强基础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营造遵规守纪的浓厚氛围,树立全县教育的良
好形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1.中小学、幼儿园认真执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2.中小学校、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颁布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利用假期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数量,提高作业质量。严格规范日常考试。
3.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教师专业化水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加强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
4.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教材管理,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学校使用的学生作业必须经教育厅审定通过,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集体征订。学前教育阶段不得向学生收费购买课本,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须经教育厅审定。
5.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各项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合理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普通高中、幼儿园(学前班)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加强对中小学办班管理和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办重点班、特长班。逐步取消普通高中复读班。认真落实执行中小学(园)学籍管理规定。
三、重点工作
(一)规范招生行为
1.小学阶段招生。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规定年龄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乡镇以中心学校为单位,根据学校所覆盖区域确定中心完小、村小及教学点招生范围;县城各小学按2014年确定的划片范围招生执行(同教发[2014]68号)。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安排到同心南安实验小学、三小、四小、五小就读。有条件的或者已建幼儿园的区域(学校)逐步取消学前班。
2.初中阶段招生。乡镇初中以本乡镇所覆盖的区域为招生范围,部分乡镇按每年制定的招生计划执行;县城初中学校招生范围为所对接小学学校,并与对应小学对接招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安排到同心豫海初级中学就读。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片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擅自接收片区外择校生,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跟班就读。
4.普通高中招生由县教育局组织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学校不得提前擅自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取消普通高中招生 “三限”政策择校生,严格执行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等名义超计划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
5.原则上将区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6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实行定向招生。
6.中职招生宣传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允许各中学不得接受中职院校进入学校进行宣传,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招生信息,禁止学校、班主任、老师“有偿”招生。
(二)规范学校管理
课程开设方面
7.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8.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英语、信息技术、体育艺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重视普通高中通用技术、体育艺术、理化生实验、综合实践等课程的开设。将综合实践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教学行为方面
9.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中补课。
10.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11.非寄宿学校和非寄宿生不得集中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高中不超过3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初中不超过21:00,高中一般不超过22:00。晚自习不得集中上课。
12.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13.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高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2小时之内。
14.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含课间操、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班级管理方面
1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要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16.幼儿园班额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班额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切实化解大班额现象,严禁出现超大班额。
17.禁止中小学校为社会各类补习、辅导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教师行为方面
18.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19.严禁教师在校内、外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20.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21.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行为可作为教师工作考核内容的参考。
22.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班费、印刷费和其他不应该由学生承担的费用。
23.自觉抵制“升学宴、谢师宴”,严禁以择校、分班、调座位等名义收取学生和家长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24.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学籍管理方面
25.严格执行《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6.积极推行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水平,学校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办公场地。建立和完善学生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管理。
27.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学籍档案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班主任是具体责任人,管理员是业务操作责任人;采取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为已接受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由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弄虚作假,出具虚假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县教育局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评价行为方面
28.逐步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进行评价,促进“管、办、评”分离,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29.教育行政部门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以考试成绩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排名,不以学生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和学校的标准。
30.中小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考场。 积极探索和推行日常考试等级制,实行无分数评价,全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1.坚决制止对中、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三)规范收费行为
32.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所需开支从公用经费中合理支出,不得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33.严格预算制度。各中小学要严格经费预算管理,不断完善学校经费收、支定期公示制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要注重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财会小组等的监督职能作用,定期对学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和公示。
34.学校实行经费收支公示、公开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师生进行公示。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家长或学生。
35.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收入资金和学校资源,规范资金的合理支出。
(四)规范教材管理
36.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 新闻出版局 物价局 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教基[2012]128号),严格执行和落实“一科一辅”的规定。
37.对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三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由自治区免费提供一套教辅资料;普通高中按照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的原则,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 内推荐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再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含寒暑假作业)等。
38.规范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每学期根据实际在籍在校学生数核发免费教科书。
39. 学校使用的学生作业选用须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购买。
40.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必须按自治区规定选用教材,且不得向幼儿和学前班学生收取课本费。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成立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丁 文
副组长:马应才 金 戈 陈连吉 白明江
成 员:韩 辉 陈连刚 张 祝 李光林 杨献艺
哈生虎 马学峰 马存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白明江兼任。
工作职责: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全县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接待学生家长和群众来信来访;调查处理违纪违规案件;起草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及有关文件。
举报电话:8029410 8022001。
2.强化措施。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和我县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办学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改。
3.严肃问责。县教育局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及时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学校进行重点整改。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荣誉或资质,对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民办幼儿园违反教育教学管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影响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或解聘,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责任人及校长的责任。
中共同心县教育局委员会
同 心 县 教 育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