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村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同心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心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教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及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特岗教师和临聘教师)。本办法从
二、 总量核定
学校补贴总量为:学校所在类区在编在岗人数×学校所在类区补贴标准。
三、 补贴标准
根据文件精神,河西中心学校属四类地区,人均补贴标准为520元。根据各校距离县城乡镇远近、交通条件、地理位置、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将全镇划分为四个类区、补贴标准分四个档次,具体学校类别、标准见下表:
类别 |
月标准 |
学校 |
人数 |
一类 |
420 |
红旗、中心完小、中心学校、杨河套、建新、一贯制 |
117 |
二类 |
470 |
桃山、新华、下河湾 |
32 |
三类 |
520 |
艾村、马河、鸦嘴、春蕾、李沿子、菊花台、旱天岭 |
56 |
四类 |
570 |
大洪沟、朝阳、同德、新村 |
33 |
四、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纳入学校奖励性工资管理,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分配办法,根据每月教师出勤情况,按实际上班天数核算发放,病事假(产假除外)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每月汇总报中心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局。
五、相关政策
1.原
2.调离农村学校教职工工作岗位的人员或从农村学校到非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学校支教、借调人员,从调离下月起或支教期间停发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3.由非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学校派到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学校支教的人员,在支教期间,享受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核拨。
4.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5、以下情形可扣发或停发农村教师补贴(不能胜任教学的人除外,主要指身患精神病、重大传染病、重大疾病等人员)
(1)病事假(产假除外)按天数扣发,病事假连续者,假期及节假日不享受农村教师补贴。
(2)每月累计迟到、早退四次扣发一天的农村教师补贴,以此累计扣发。
(3)每月累计旷工一天或无故旷课两节者,扣发10天教师补贴;旷工一天以上或无故旷课两节以上者,扣发当月农村教师补贴。
(4)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同心县教职工管理办法》及区市县相关教师行为准则的,扣发当月农村教师补贴。
以上条款扣发部分补贴资金,与不同类区发放的剩余补贴资金,均作为全镇所有教职工全勤奖,平均分配到各校,由各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六、实施要求
1.各校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校长是农村教师补贴发放的直接责任人,要安排专人负责学校考勤,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2.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教师变动情况,每学期核定一次。
3.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农村补贴情况每年核查一次,各校将相关工作及考勤表册及时存档。
七、本办法由河西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附:享受农村教师补贴名单